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博士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工作,并为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学校决定开展首都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与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出版社)发表(出版),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的奖励;
3.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具体指标见附表)
第二条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为上一学年在首都师范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为保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学校成立首都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校评委会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占评委会成员总数的30%左右,校内专家从首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第四条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参评论文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博士毕业生的10%(不足一篇的可推荐一篇)。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参评博士论文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
第七条每年8月31日前,研究生部聘请校外专家以通讯评议的方式,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论文进行初选。
第八条每年9月以参评者答辩、校评委会评议的方式,对初选的论文进行复评。
第九条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保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部提出异议。
第十条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提出异议者的单位、姓名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十一条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异议,有异议的论文将提交校评委会相关专家和主任委员进行复议、终评
第十二条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名单。
第十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将对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将撤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称号及对作者、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